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烟台记账报税
第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遵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烟台恒信财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遗失,代理记账机构应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挂失,在媒体上声明遗失并不能找回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办。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因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三)代理记账机构注销的,应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熟练掌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