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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0/02/02 作者: 点击: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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