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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要计入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0/03/11 作者: 点击: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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