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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抓紧申报了!!

发布日期:2020/03/11 作者: 点击:

  1、哪些人群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下列所得的合计额超过12万元,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具体所得项目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年所得与年收入有何区别?
 
  答:年收入是指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上述11个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各项扣除之前的金额。年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年收入中扣除有关项目以后的金额。因此,年所得的金额一般小于年收入的金额。
 
  3、哪些所得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4、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额怎样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剔除免税所得和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不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十)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5、平时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还需要申报吗?
 
  答: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无论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6、如何办理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1)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sdds.gov.cn)”,通过“自然人”模块登录,进行用户注册后,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二)山东地税移动办税APP申报
 
  (1)纳税人下载安装山东地税移动办税APP(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山东地税”应用程序下载安装),进行用户注册及绑定用户。
 
  (2)通过手机APP“涉税服务--个税12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3)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三)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
 
  (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wssb.taxcloud.sdds.gov.cn)”,点击“自然人”模块,进行自然人注册登录后,在“税费申报”模块,选择12万申报表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四)自助办税终端申报
 
  (1)首次申报的,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
 
  (2)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12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
 
  (五)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填写申报表,由办税服务厅进行报表录入,可通过签署税库银协议、银联等方式扣缴税款。
 
  (六)邮寄方式申报
 
  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七)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本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7、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8、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进行申报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11、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需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1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
 
  15、如果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咨询?
 
  答: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jinan.sdds.gov.cn)或济南地税手机APP“税收宣传--税收专题--个税12万申报专题”栏目查看相关资料;
 
  2.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3.到济南地税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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