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 咨询热线:15552221947

财税知识

联系我们

烟台云诺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芝罘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汇通商务大厦5楼028

莱山分公司: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创客1号4楼410

开发区分公司: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32号留学生创业园1号楼5楼519

电话:155-5222-1947

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财税知识 >

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日期:2020/03/11 作者: 点击: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本文网址:http://www.543210.com.cn/news/cszs/hy_192.html,文章标题: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