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 咨询热线:15552221947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烟台云诺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芝罘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汇通商务大厦5楼028

莱山分公司: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创客1号4楼410

开发区分公司: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32号留学生创业园1号楼5楼519

电话:155-5222-1947

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 点击: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本文网址:http://www.543210.com.cn/news/zcfg/zcfg_137.html,文章标题: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