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 咨询热线:15552221947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烟台云诺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芝罘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汇通商务大厦5楼028

莱山分公司: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创客1号4楼410

开发区分公司: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32号留学生创业园1号楼5楼519

电话:155-5222-1947

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 烟台公司注册。

本文网址:http://www.543210.com.cn/news/zcfg/zcfg_352.html,文章标题: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