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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0/05/17 作者: 点击:

    现在基本所有企业都会给员工缴纳各种保险,小城镇可能是三险一金、四险一金,大城市的企业都是五险一金甚至于六险一金。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给员工购买一些额外的保险,或者给一些特殊工种购买额外的保险,那么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这些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接下来我们来一起分析几个保险,看看这些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一、大病医疗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烟台代理记账http://www.543210.com.cn/烟台代办注册公司 
 
    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同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是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标准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额予以扣除。除此以外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保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障,正确缴纳保险无论是失业、生病还是购房员工都可以有很好的保障,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基数以及种类的不同都代表着企业对员工的福利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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