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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所得税问题答疑两例

发布日期:2020/05/17 作者: 点击:

    筹建期间不属于计算企业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五年亏损弥补期,是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开始计算。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所发生的筹办费用和支出,不能作为筹办期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烟台代理记账 http://www.543210.com.cn/ 烟台公司注册
    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在企业未生产经营之前的发生的开办费,是不作为当期亏损,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将已作费用的开办费纳税调增,同时作好备查登记,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纳税调减)。
 
    企业筹建期无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上可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无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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